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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36期 诬告陷害罪 法条解析
2023-10-12 11:22:26 字号:

【“名楼”说法】第136期 诬告陷害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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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释 法

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龚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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