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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养犬和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2023-06-15 14:37:00 字号: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和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岳阳楼区城区规范养犬和禁止饲养家畜家禽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家畜家禽是指鸡、鸭、鹅、兔、羊、猪等动物,城区为养犬严管区。

二、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

三、禁止在城区内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养犬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五、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严格遵守养犬规范。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岳阳市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欢迎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110;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30-8281900;岳阳市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0730-8295670;市民服务热线:12345。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岳阳市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 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二、规范养犬法律依据

《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养犬人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过限养数量和种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禁止经营的场所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经营的场所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岳阳市岳阳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岳阳市岳阳楼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龚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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