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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51期 侵占罪法条解析
2023-06-08 14:52:39 字号:

【“名楼”说法】第51期 侵占罪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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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侵占罪】。

【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释 法

成立条件:

一、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侵占罪的实质是改变占有为所有,本罪侵犯的是所有权。

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而只侵害他人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事先已经占有他人财物。

二、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然有所有权,但由于某种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

这种分离主要情形有:

(1)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主人(被害人)所有,保管人(行为人)占有。

(2)基于借用关系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3)基于担保关系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4)因发现遗失物(和遗忘物不用区分)、埋藏物。

刑法将上述情形分为两大类:一是委托物,二是遗失物、埋藏物。

三、行为表现: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

(1)表现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比如变卖掉、消费掉,或者拒不退还。

(2)对“拒不退还”的正确认识。

“拒不退还”只是将财物变成自己所有的一种情形,而非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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