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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善之区 食安楼区|食安普法
2023-07-18 16:40:59 字号:

首善之区 食安楼区|食安普法

案例

A大学食堂内,一学生食用的饭菜中吃出类似于老鼠头部的异物,后经专业人员及机构鉴定,认定该异物为鼠头,省市场监管理部门对此做出顶格处罚。食堂作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物。现学生在食物中吃出鼠头,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情况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同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还可以向涉事食堂要求赔偿损失。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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