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释 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疏忽大意造成的。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潇今
编辑: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