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 法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亦或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应注意,非法拘禁中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为是使用了暴力;
对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以非法拘禁为手段杀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冻死、饿死他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