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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楼区|以案释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2023-10-19 15:36:56 字号:

食安楼区|以案释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健康,是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近年来,不断有商家推出“0”添加食品——不添加香精色素,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甜味剂,此类“0”添加食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青睐,但是根据GB 2760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而存在,但是常会有一些生产经营者有意或无意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案件介绍

2023年4月11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楼区某某食品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其生产的香辣木瓜丝(酱腌菜)被抽检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食品厂成立于2018年06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从事酱腌菜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香辣木瓜丝”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生产,共生产10件,每件18瓶(净重 400 克/瓶),分别销售给新晃侗族自治县鹤城区点配当家食品经营部、岳阳奋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昔昔小吃店。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不合格样品进行了召回,并对抽检不合格的“香辣木瓜丝”进行公开无害销毁。

同时,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大量的生抽(总重量比例的三分之一)而工作人员在添加复合型防腐剂时,未算入生抽中防腐剂的含量,导致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过标准。且在整改后主动将生产的产品送检,结果均为符合标准规定。

二、案件定性及相关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分析查找出不合格原因积极改正,实施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且在整改后主动将生产的产品送检,结果均为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罚情形。最终经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元;(2)罚款人民币 15000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15180元,上缴国库。

三、案件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需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监管人员共同维护,共同创造一个食品安全的和谐社会。针对维护食品安全,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继续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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