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释 法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的规定。适用本条应注意: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也就是说,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