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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59期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解析
2023-11-13 11:37:52 字号:

【“名楼”说法】第159期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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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剧场

张三和李四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结束长跑恋情步入婚姻殿堂,不久两人便有了一个女儿。多年后张三李四因生活琐碎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张三以工作外派为由,留李四独自一人在家抚养女儿和照顾老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李四得知后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三赔偿高额费用。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释 法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果法院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离婚当事人书面告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切实维护离婚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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