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下列哪个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A:将欠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人
B:游街示威
C:伪造国家公文
D:辱骂军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释 法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移转形态。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和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仅是债权或者债务的单一转让,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则是债权与债务的一并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般由债的一方当事人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权债务转让人的地位,享有债的关系中转让人的一切债权并承担转让人一切债务。
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只能是双务之债,例如双务合同。仅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债权的合同,以及单务合同,不适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替代合同的原当事人,成为新合同的当事人,一并承受转让的债权和债务。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