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 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分别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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